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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k8凯发入口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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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玉)〔2024〕2号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6865223040

法定代表人:高宇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经二路东

2024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11月15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现场检查发现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湿度仪恒值不变一事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5日,湿度仪数据显示基本为恒值40%,故认为你公司已涉嫌未能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5日,湿度仪数据显示基本为恒值40%。

2.2024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5日,湿度仪数据显示基本为恒值40%。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宇,公司行政专员刘瑞久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2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p38页序号41,第八项: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罚款2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45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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