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土)〔2024〕2号
内蒙古华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81795330k
法定代表人:杜继成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五一南路
2021年9月18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五大队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反馈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萃取工序废气排放口和酸溶工序废气排放口正在使用,但此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18日的《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9月18日正常生产中萃取工序废气排放口和酸溶工序废气排放口正在使用,但是此排入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2.2021年9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1年9月18日的检查情况属实:你公司2023年9月18日正常生产中萃取工序废气排放口和酸溶工序废气排放口正在使用,但此排入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华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杜继成,公司副总杜德成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土)〔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土)〔2024〕2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