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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k8凯发入口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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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玉)〔2024〕4号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6865223040

法定代表人:高宇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经二路东

2024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9月2日第九轮督查检查及2023年11月15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现场检查均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内显示颗粒物超标一事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9月2日颗粒物日数据121.5mg/nm3,超标3.05倍、10月11日颗粒物日数据180.3mg/nm3,超标5.01倍、10月17日颗粒物日数据82.9mg/nm3,超标1.76倍、10月30日颗粒物日数据39mg/nm3,超标0.3倍,这4天共发生的颗粒物超标总计 10.12倍。你公司没有提供10月11日、10月30日超标是由停炉压火-扬火造成的证据,仅提供了9月2日、10月17日是由停电造成的说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9月2日、10月17日共计颗粒物超标4.81倍,10月11日、10月31日共计颗粒物超标5.31倍

2.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12日的现场检查情况属实:你公司2023年9月2日、10月11日、10月17日、10月31日共计颗粒物超标10.12倍

3.排污许可证编号:911501916865223040001p,证明你公司许可证要求果颗粒物限值为30mg/nm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宇,公司行政专员刘瑞久接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于2月26号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玉)〔2024〕4号)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万 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 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时提供了10月11日、10月30日超标是由停炉压火-扬火造成的证据,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0月11日、30日可以看出,8-12时氧含量为20 %,氧含量超过20%应该是停炉,故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邮政编码:010010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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