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教育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现一起涉嫌非法倾倒25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四大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赛罕区金河镇后三富村村东大黑河南岸废弃沙坑内有疑似倾倒的危险废物。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属地公安部门、应急部门和地方政府,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在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深20米的沙坑内(地理坐标40.792271°n,111.873748°e)有100桶左右疑似装有危险废物的油桶杂乱堆存,桶内有黄色、棕色、红褐色半固态物体。包装桶上有产废企业不完整的危险废物标签,及联系人、重量、日期、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经过向生态环境厅固废处、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查询相关信息,初步判定倾倒的危险废物是江西巍华化学有限公司运往内蒙古乌兰察布某公司的危险废物,桶内盛有的不明物质为硝化固废,属含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办案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12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走访,调取相关信息判定,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江西巍华化学有限公司运往乌兰察布市珑澄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经查证,倾倒的危险废物共104桶,总重量24.85吨,污染的土壤56.7吨,总计81.55吨。调查过程中同步开展了对倾倒物的司法鉴定,从104桶中随机抽取其中的4桶进行采样检测,经鉴定桶内不明物质含铜、锌、总铬、汞、砷、硒等,属有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非法倾倒、处置数量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7月13日已将案件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2023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一案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强化部门协同,快速行动、高效配合严厉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了行政执法“前沿哨兵”作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两部门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保障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难以追溯涉案物质来源性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并进行司法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依托。
为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支队主动作为及时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沟通协调,合法科学处置危险废物,用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清运治理同步跟进,及时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