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入口

关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k8凯发入口

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9 点击量: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承担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 加快实施“强首府” 工程中发挥职能作用。

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以及自然资源、农牧、水务、林草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四)承担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市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五)承担各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依法受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各类举报投诉。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建设等工作;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宣传、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等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承担年度预算决算、财务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积金申报及变更、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非税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支队政府采购、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执法装备管理、使用等工作。

(四)业务综合科。承担拟订全市涉气、水、土、工业企业噪声、核与辐射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以及调度上报、总结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的综合汇总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稽查、考核 、评价,对执法工作进行约束、 纠错;承担全市排放污染物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察。

(五)法制科。承担执法支队处罚案件的初审及执法办公系统运行工作;承担牵头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跨区域执法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法制培训及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执法业务档案整理;承担牵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承担组织开展 “ 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

(六)执法一大队至十一大队 。承担市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承担全市较大环境事件和市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各类举报投诉。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置党委。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党务工作机构为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定事业编制169 名。党委书记、支队各1 名(副处级),党委副书记、副支队各1 名(正科级),纪委书记1 名(正科级),副支队各2 名(正科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2 名,其中正科级17 名 ( 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1 名 ), 副科级25名 ( 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副科各1 名)。

第七条 原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办理工作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